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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交易

即為「普通股認購﹝售﹞權證」。 認購(售)權證(Warrants),是一種權利契約,也是屬於一種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利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未來一段時間內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
即買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後,有權在某特定日期(或某期間內)能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某一公司特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憑證。
即賣權。賣方支付權利金後,有權(非義務)在某特定日期(或某期間內)能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賣出某一公司特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憑證。
依履約時間來分類,可分為此兩類權證: (1)美式權證( American-style ):權證持有人可於權證存續期間任一日要求履約。 (2)歐式權證( European-style ):權證持有人僅可於權證到期日當天要求履約。
依履約價格分類,可分為此三類權證:(以認購權證為例) 價外( out-of-the-money ):標的股票市價低於權證履約價格。 價平( at-the-money ):標的股票市價等於權證履約價格。 價內( in-the-money ):標的股票市價高於權證履約價格。
是履約價格可以調整的權證,以認購權證而言,在一段特定期間內,若標的股下跌至相當水準,權證的履約價格將可以往下重設。此種權證商品設計之目的是為了提高投資人認購意願,降低權證發行人發行之作業風險。可以分為: (1)單一重設時點、單一重設價格(單一單價) (2)單一重設時點、多重重設價格(單一多價) (3)多重重設時點、單一重設價格(多重單價) (4)多重重設時點、多重重設價格(多重多價)
可分為上限型認購權證、下限型認售權證二種。以上限型認購權證為例,「上限型權證」與一般權證不同,在於它是一種獲利有限的投資商品。意指發行時設定一個上限價,當標的證券收盤價達到或高於設定之上限價時,即視同該權證到期,自動以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辦理現金結算。
即雙方約定持有人將來要求權證履約時標的證券之買進價格。 美式權證之履約期間自認購(售)權證發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之期間。 歐式權證則僅可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行使比例是指每單位權證可表彰多少單位標的現股,即當權證進行履約或到期結算時,每一張認購 (售)權證所能買到 (出售)之標的現股張數。行使比例越低的權證,所表彰的權利相對較少,所以權證價格也會較低。 目前台灣法令規定可發行的行使比例有1、0.5、0.25、0.2、0.1及0.01、0.02、0.05 ( 0.01、0.02及0.05需標的股票價格大於200元) 八種。
權證價值=時間價值 + 權證內含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