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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篇

(1)開市、盤中及收市之成交價格決定原則一律採集合競價,開市時採30分鐘(8:30至9:00)集合競價決定開盤價,收市時採5分鐘(13:25至13:30)集合競價決定收盤價。 (2)成交優先順序則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決定原則,即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當委託價格相同時,開市前委託優先於開市後委託,同為開市前之委託,則依電腦隨機排列,同為開市後之委託,則依委託時間先後決定優先順序。
除了初次上市/櫃普通股前5日(不含上櫃轉上市者及其它非股票之有價證券)無漲跌停外,當日漲停價格係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乘以107%,當日跌停價格係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乘以93%;依上述方式計算所得之漲、跌停價格仍須符合其升降單位之規定。
不可以,因為交易之買賣委託單均限當日有效。
當日現股買進股票須於次一個營業日始可賣出;融資買進股票(轉融通股票除外),方可當日融券賣出,俗稱當沖。
5.整股、盤後及零股的每筆委託買賣數量上限及價位為何?
為保障您的權益和符合法規的規定,委託價格均須以限價為之;惟一般俗稱之市價交易:係以漲停買進、跌停賣出,但成交的價格,視當時撮合價格而定(並不一定成交漲停價或跌停價)。
買賣認購(售)權證單筆委託數量達100交易單位者: (1)未逾投資能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者:應預收30%之買進價金,賣出全 數圈存。 (2)逾投資能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者:應預先收足款券。
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異常情形達一定標準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即於市場公告該證券名稱及其交易資訊之內容 (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等)。
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10個營業日內有6個營業日或最近30個營業日內有12個營業日經交易所公布為注意股票者,交易所於次1營業日起5個營業日內,對該證券採行處置措施。
有價證券交易異常情形,達處置標準時,交易所即在市場公告並得採行下列之措施: (1)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或每10分鐘撮合一次)。 (2)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委託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3)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4)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