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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篇

欲從事融資券交易,請您必須先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1)須為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 記之法人。 (2)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3個月。 (3)最近一年委託買賣成交10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50%,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1年者亦同。 (4)須提供最近1年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30%的財力證明,惟申請融資額度未逾新台幣50萬元者,免財力證明。 委託人於各證券商申請開立信用帳戶達5戶以上時,以(3)、(4)條件所申請融資額度之計算應加計前已開立信用帳戶所核定之融資額度。
融資成數 上市證券60% 上櫃證券50% 融券保證金成數 上市證券90% 上櫃證券90% ◎融資金額計算至千元,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融券保證金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上無條件進位。(註:倘證交所調降個股融資成數,本行比照調降成數)
證券商向客戶收取之融資利息及支付客戶之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自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起算,計算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含非營業日)。
信用帳戶整戶最低擔保維持率為120%,低於120%者,本行即通知投資人就各該筆低於擔保維持率之融資融券,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融資融券契約期限皆為3年。 融資融券個股期限皆為6個月,其期限以對月對日之交割日為準,但融資融券個股半年期限於屆滿前,本行依客戶之申請及其信用狀況,得准予客戶申請延展期限6個月,惟以2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