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整股及盤後的下單限制為1~499交易單位。
2. 零股最多999股,但不得超過1交易單位。
公開申購作業流程如下:
t-1 日:承銷公告
t 日:公開申購起始日
t日~ :為公開申購期間,為3個營業日,t+2日為公開申購截止日且申購人銀t+2日 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費(20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50元)之合計金額。
t+3日: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
t+4日:公開抽籤日
t+5日:(1)退還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預扣價款,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2)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
註:股票發放日期-由各公開申購公司公告,該股票匯入集保戶之當日方可賣出。
不可以,除非投資人私下讓受之上市股票不超過1個成交單位,且與前
次讓受時間相隔至少3個月以上,否則要受處罰。
有價證券交易異常情形,達處置標準時,交易所即在市場公告並得採行下列之措施:
(1)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或每10分鐘撮合一次)。
(2)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委託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3)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4)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10個營業日內有6個營業日或最近30個營業日內有12個營業日經交易所公布為注意股票者,交易所於次1營業日起5個營業日內,對該證券採行處置措施。
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異常情形達一定標準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即於市場公告該證券名稱及其交易資訊之內容 (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等)。
買賣認購(售)權證單筆委託數量達100交易單位者:
(1)未逾投資能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者:應預收30%之買進價金,賣出全
數圈存。
(2)逾投資能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者:應預先收足款券。
為保障您的權益和符合法規的規定,委託價格均須以限價為之;惟一般俗稱之市價交易:係以漲停買進、跌停賣出,但成交的價格,視當時撮合價格而定(並不一定成交漲停價或跌停價)。
除了初次上市/櫃普通股前5日(不含上櫃轉上市者及其它非股票之有價證券)無漲跌停外,當日漲停價格係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乘以107%,當日跌停價格係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乘以93%;依上述方式計算所得之漲、跌停價格仍須符合其升降單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