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發生困難、重整,或停工,均被台灣證交所列為全額交割的股票,其用意在限制其股票的過度流通,投資此類股票的風險很高,被禁止進行信用交易;另公開發行公司於台灣證交所終止上市或於櫃檯買賣中心終止之上櫃之股票得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列為「管理股票」,比照全額交割股票採預收現款、現貨交割。
(2)全額交割或管理股票買進須預先繳足價金,賣出須先圈存股票。目前本行尚未開放電子式交易買賣全額交割股,若要買賣全額交割股請洽營業員,並將交割款項存入本行交割帳戶後,才可委託買進,若委託人採取匯款方式,則匯入款項務必註明匯款人姓名(即委託人姓名) ,賣出時亦須先圈存股票才可賣出持股。
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增資配股或認購股票而停止過戶的第一天,向前推算二個營業日,就是除息、除權交易日,在除息、除權交易日以及該日以後所買進之證券,即不得享有該次現金股利、增資配股或認購之權利。例:甲股票自6月20日至6月24日停止過戶,向前推算二個營業日(扣除例假日,如6月18日、6月19日為例假日),則6月16日為除息、除權交易日,若於6月15日及以前買進甲股票,6月16日及以後賣出該股票,仍享有發放現金股利、增資配發或認購股票之權利。
(1)除息時,股票之參考價格係以除息前一日之收盤價減除現金股利。
(2)除權時,股票之參考價格係以除權前一日之收盤價減除權利價值。
(3)同時除息、除權時,股票之參考價格係以除息、除權前一日之收盤價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減除權利價值而得。
不可以,證券經紀商不可以接受投資人分期付款方式之委託買賣。
買賣股票已採全面款券劃撥方式交割,透過銀行及集保結算所劃撥。
可以,同一天買賣的股票,可以用買賣相抵後的股款辦理交割,稱為餘額交割。
買賣成交時皆須支付手續費,按成交價金乘以千分之1.425計算,逐筆計算,凡每筆手續費不滿20元者則以20元計之;賣出時另由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稅率為賣出成交價金之千分之3。
買賣股票款券必須在成交日(t日)後第二營業日(即t+2日)上午10點前完成交割;為免股款於t+2日上午10點前作業不及或因銀行端延遲入帳,導致違約影響您的權益,請在成交後第一營業日(即t+1日)將所需完成交割之股款轉入您的劃撥交割帳戶。
融資融券契約期限皆為3年。
融資融券個股期限皆為6個月,其期限以對月對日之交割日為準,但融資融券個股半年期限於屆滿前,本行依客戶之申請及其信用狀況,得准予客戶申請延展期限6個月,惟以2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