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為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 記之法人。
(2)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3個月。
(3)最近一年委託買賣成交10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50%,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1年者亦同。
(4)須提供最近1年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30%的財力證明,惟申請融資額度未逾新台幣50萬元者,免財力證明。
委託人於各證券商申請開立信用帳戶達5戶以上時,以(3)、(4)條件所申請融資額度之計算應加計前已開立信用帳戶所核定之融資額度。
當日現股買進股票須於次一個營業日始可賣出;融資買進股票(轉融通股票除外),方可當日融券賣出,俗稱當沖。
1. 整股及盤後的下單限制為1~499交易單位。
2. 零股最多999股,但不得超過1交易單位。
公開申購作業流程如下:
t-1 日:承銷公告
t 日:公開申購起始日
t日~ :為公開申購期間,為3個營業日,t+2日為公開申購截止日且申購人銀t+2日 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費(20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50元)之合計金額。
t+3日: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
t+4日:公開抽籤日
t+5日:(1)退還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預扣價款,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2)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
註:股票發放日期-由各公開申購公司公告,該股票匯入集保戶之當日方可賣出。
不可以,除非投資人私下讓受之上市股票不超過1個成交單位,且與前
次讓受時間相隔至少3個月以上,否則要受處罰。
有價證券交易異常情形,達處置標準時,交易所即在市場公告並得採行下列之措施:
(1)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或每10分鐘撮合一次)。
(2)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委託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3)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4)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10個營業日內有6個營業日或最近30個營業日內有12個營業日經交易所公布為注意股票者,交易所於次1營業日起5個營業日內,對該證券採行處置措施。
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異常情形達一定標準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即於市場公告該證券名稱及其交易資訊之內容 (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等)。